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优化柳东新区产业发展环境,规范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8年5月2日,柳东新区管委会出台《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4号),结合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实际,决定对该文件予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20日经柳东新区管委会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柳东新区辖区内注册,原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辖区内纳税,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当前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并与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相符合的企业;
(三)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当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企业;
(四)满足柳东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条件;
(五)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扶持对象。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六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与职责、扶持对象及条件、申请、审批和拨付、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第一部分总则。说明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出台背景,以及适用范围。
(二)第二部分资金管理与职责。明确了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
(三)第三部分扶持对象及条件。说明了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限制情形。
(四)第四部分申请、审批和拨付。说明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管委会审批和拨付的流程。
(五)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检查和监督的负责部门和机制。
(六)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说明《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东规〔2018〕4号)同时废止。